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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71********,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到北川桂溪派出所上交火药枪一支,系木质枪身,长约107厘米,枪管长约90厘米。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蓉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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