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邱某某来到沧州市干传销。2019年7月2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被邱某某以介绍工作的名义骗至清风楼附近的传销窝点,期间一直被人看管。直至2019年7月6日9时许,彭某某(已判决)受指使来到王某某所在的传销窝点,并使用王某某的手机支付宝与微信转账28000元人民币之后,王某某才被送离该传销窝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彭某某供述;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杨某甲、付某某、杨某乙军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王乾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付媛媛
(院印)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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