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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乡**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2019年11月1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应彭某某(已判刑)之约,为追讨债务,于2018年12月18日22时许,以邀约任某某喝酒为由,哄骗任某某至本市武昌区司门口一酒吧,随后,伙同他人强行将任某某挟持至本市武昌区长江边及紫阳湖公园处进行殴打,威逼其还债,至次日2时许,任某某被迫写下欠条并将随身携带的金属手链(价值人民币80元)作抵押,方被允许离开。后经任某某报警,公安民警于2019年9月12日将被告人邱某某查获。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任某某人民币1.5万元,取得任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3.被害人任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锐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32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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