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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4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因起诉到法院后多次传唤不到案,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0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再次决定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自2010年开始,吴某甲(另案处理)在某市某镇某村经营某市某镇**煤矿(以下均简称**煤矿)。因煤碳行业不景气、效益差、资金周转困难,吴某甲作为**煤矿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为维持**煤矿的继续经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经营**煤矿和投入**煤矿探矿权为名,营造实力雄厚、信誉好的表象,允诺社会公众2%至15%的高利率,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某、胡某某等80余名社会公众大肆吸收公众存款达6100余万元,已归还本金1400余万元,已支付利息1300余万元,累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余额3400余万元。其中,自2012年底开始,吴某甲要其同居女友即被告人邱某某向社会公众借款或者帮助借款。邱某某向周某甲、谢某甲、谢某乙等19名社会公众以2%至7%的利率共借款或帮助借款约1390余万元,已归还本金15万余元,已支付利息200余万元,累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余额1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监会娄底监管分会关于吴某甲及某市某镇**煤矿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复函、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债权申报资料、银行交易记录、账本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周某乙、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等80人的证言以及同案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3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以装修房屋为名,提供了部分虚假的财产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由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还款的金穗乐分卡,并透支了49.8万元通过POS机转至其朋友李某乙的账户,且同意分36期归还该笔借款。2014年上半年,邱某某变更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留存的联系方式,并未告知该行。邱某某的该金穗乐分卡的分期债务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经两次催收未果。截止2014年8月25日,邱某某及湖南喜得利担保有限公司共归还了8期借款,尚欠该行本金37万余元,利息1.2万余元。案发后,湖南**担保有限公司又帮邱某某归还了79569.2元。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申领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催收照片、催款通知书、资产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喻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恶意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邱某某系主犯,且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望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鉴定意见书一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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