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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理财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村**号,住杭州市拱墅区**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陈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系)相继成立杭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杭州市**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5月成立浙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四家公司的管理平台(统称财富板块)。**系(包括财富板块)经营期间,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行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企业贷等产品形式,以年化6%-12%左右的利率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4亿余元,涉及投资人3700余名,吸收资金主要用于**系借新还旧、对外放贷、偿还债务、经营成本等。至案发,共造成1073名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6.55亿余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6年3月入职财富板块杭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任财富板块杭州市**营业部理财经理,负责资金吸收业务。被告人邱某某任职期间,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35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合计获得提成人民币28万余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经公安电话联系后至派出所接受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查询、抽样合同材料、审计报告、基金从业资格等书证;

2.同案犯沈某甲、董某某、麻某某、沈某乙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欢

检察官助理:魏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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