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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青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4195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青阳县****局退休人员,住合肥市庐阳区**村**幢**室(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6月16日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分别于2020年5月2日、7月17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6月3日至6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邱某甲的女儿邱某乙(已判决)在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设立****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肥办事处,通过举办招商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公司的消费返利模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对象投资。宣称:投资人支付4600元购买**公司的商品一份,后再投资4600元即可在8周内获得11600元返利,介绍新客户投资还可获得一单返利。以此诱骗客户投资购买刺梨酒、净水机、鞋垫等商品。**公司用后续客户的部分投资款支付前期客户的返利。邱某甲在**公司合肥办事处参与招商和接待客户,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和转移客户投资款。2015年5月,邱某乙到**公司总部担任市场经理后,由邱某甲代管**公司合肥办事处的事务,继续发展客户,吸收投资。

至2015年底,邱某甲参与吸收了殷某甲等36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3677637元。其中5名投资人已全额收回投资款,剩余31名投资人累计提现490246元,实际损失2831295元。

2019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邱某甲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消费会员保本还款计划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乙、殷某乙的证言;3.集资参与人殷某甲、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和报案单;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宣传,以消费返利,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3677637,数额巨大,并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83129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俊

2020年84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专项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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