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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为了种植农作物获得收益,于2011年在自家林地内建设房屋院落面积0.11亩,2018年5月使用镐在林地内刨沟种植中成药2.68亩,2020年5月15日使用四轮车带自动犁在林地及林地外树地行距内非法开垦并种植黄豆68.9亩,开垦林地面积71.69亩;在林地外天然亩草地栽种果树和种植农作物,开垦草地面积14.7亩。经鉴定,该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济林。现场林地的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已建成房屋或形成耕地,具备耕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工具四轮车照片、扣押物品情况说明等;2.书证:案件来源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林地权属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赵双

                              2020年12月21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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