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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2********,汉族,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坊村**组**号,住九江市庐山西海风景区**街聚源土特产店。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邱某某分多次在淘宝网上搜索购买了制造气枪的零部件,2014年12月份用购买的零部件组装了一把气枪,然后在司马村老杨桥山上试枪成功,后在山场打了几次猎,但未打到猎物。

2.201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邱某某又先后在淘宝网上搜索购买了制造钢珠枪的零部件,2016年12月份用购买的零部件组装了一把钢珠枪,然后在司马村老杨桥山上试枪成功,后在山场打了几次猎,但未打到猎物。

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把枪支均属于枪支,其中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正常发射射钉弹;一支以压缩空气为动力,能正常发射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网络购物明细图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及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枪支各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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