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某甲,女,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01973********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号**室,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7月22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没有任何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从江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注有壮阳功能的“勃龙伟哥”、“虫草鹿鞭丸”、“美国酷哥”等21种保健品,并在其位于永安市**路**号永安市**计生用品商店进行销售。经鉴定,其中14种保健品检测出西地那非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永安市**路**号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勃龙伟哥”、“一片大好”、“美国酷哥”等物品;2.户籍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及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江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辩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东莞市中鼎、英格尔(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凯

检察官助理:王琳

2020年8月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单元**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