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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邱猫”,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员,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吴某某、谢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装载假烟的车牌为云E5****的小型货车自广东省东莞市出发至自贡市交货,被告人邱某某到成自沪高速公路自贡北站附近接货,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高速交警现场挡获,并扣押84mm云烟(紫)、84mm云烟(软珍品)、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84mm玉溪(软)、84mm中华(硬)、84mm娇子(宽窄好运)6个品种的2925条疑似假冒伪劣卷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6个品种共计2925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内江市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卷烟零售价格共计417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伪劣产品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裕梅

检察官助理:雷涤非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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