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住武汉市新洲区**街**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2019年9月2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6时30分,被告人邱某某驾驶鄂A****1号(黄牌)大货车来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自家门前的沙场处拉运沙石料,此时,被害人胡某甲及胡某乙、胡某丙正在为此处的一台筛沙器更换沙网。被告人邱某某明知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正在为筛沙器更换沙网,在没有人指挥,没有倒车影像,没有仔细查看后视镜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以倒车方式靠近筛沙器,最终导致车辆不慎将筛沙器撞倒,倒下的筛沙器将被害人胡某甲压在下面。随后,被告人邱某某为救出被害人胡某甲,驾驶一辆小型铲车将该筛沙器搬起,第一次搬起时因打滑,筛沙器将胡某乙手臂砸伤,第二次搬起时,被害人胡某甲被救出。事发后,120救护车赶至现场,但被害人胡某甲已当场死亡。民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邱某某向民警自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随后的讯问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符合被重物倾倒后挤压引起胸腔脏器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邱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3.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等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倒车行为可能会撞倒筛沙机,造成他人伤亡,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博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武汉市新洲区**街**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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