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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18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9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10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1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6月份开始,被告人邱某某与何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甲、郑某某(均已因本案被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楼**房内聚众赌博,组织赌客打“转转”麻将进行赌博,每局“胡牌”按照赌注的大小抽取人民币2050不等的所谓“水钱”,除去费用开支后由上述五人平分非法获利。被告人邱某某与何某某、肖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安排文某某、祝某某、李某乙(均已因本案被判刑)轮流负责赌博过程中的“顶角”工作。经查,被告人邱某某与何某某、肖某某、李某甲、郑某某每日抽头渔利数额从几千元至一万余元不等。

20178152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上述赌博窝点进行查处,抓获了祝某某、李某乙、文某某以及十余名参赌人员。后何某某、肖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先后归案。

201896日,被告人郑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情况说明,已决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邱某某对部分已决同案犯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共同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即适用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知识程度,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态度等其他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止犯罪和促进被告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被告人邱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现又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此,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波

 20181112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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