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经营超市。因涉嫌赌博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邱某某在自家“环游超市”内收六合彩码单,其本人坐庄渔利,收单坐庄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公安机关从邱某某处扣押赌资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从邱某某处扣押的买码开票单据,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章庆铃
2016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买码单据4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