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贩卖毒品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76********,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系衢州市衢江**诊所主要负责人,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016年上半年,毛某某(已判决)本人或委托他人,前往衢江区各诊所、卫生室,向医生或其他负责人推销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星工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下简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承诺加价回购。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邱某某明知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已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仍以其诊所名义从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开化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批量购进“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将其中的1000余瓶(每瓶60毫升,每100毫升含磷酸可待因0.2克,含磷酸可待因含量共计120余克)分多次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已判决)等人出售给毛某某,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后毛某某将从邱某某及他人处收购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郑某某(已判刑),由郑某某流入毒品市场。

另查明,2017年5月4日,江西省鹰潭市公安机关从郑某某处扣得“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529瓶。经鉴定,郑某某持有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检出可待因成分。经阿里健康电子监管码溯源,其中的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来源于衢州市衢江**诊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送清单、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联、衢州医药市场营销部业务账细账、华润医药公司情况说明、《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说明书及外包装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电子监管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郑某甲、蔡某某、江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冯某某、郑某乙、姚某甲、汪某某、张某某、姚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姗姗

检察官助理:顾志辉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七册(均见电子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