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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街**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被告人邱某某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御园小区,以人民币355元的价格,将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透明塑料袋包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贩卖给购毒人员华某某,并从中抽取1甲基苯丙胺片剂作为好处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被告人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经鉴定,上述取样检材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前科查询信息、微信聊天和转帐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等书证;2.作案地点、毒资、毒品包装及称量情况、尿检结果等物证照片;3.证人华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另案处理人员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13(含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涉案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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