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村**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排子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建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建宁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因在QQ赌博群赌博无法提现资金被骗后,便萌生利用相同手法来实施诈骗。2019年9月18日、2019年10月6日,其向通过QQ赌博群认识的好友聂某某,花费2960元购买“彩虹”、“阿童木”两个虚拟赌博软件,购买软件后便在QQ赌博群物色受害人。2019年9月底,其使用QQ99450****,网名“百川”,在QQ赌博群认识一网名叫“天命”(实名为杨某某)的QQ好友,便以在两个QQ赌博群软件同时下注,可以返现10%的赌资为由,吸引杨某某使用“天命”、“海阔天空”两个QQ号,分别到邱某某的“彩虹”、“阿童木”QQ虚拟赌博群软件下注,邱某某冒充“彩虹”、“阿童木”QQ赌博群软件客服,骗取杨某某通过扫描邱某某提供的两个支付宝二维码支付赌资,为博取被害人的进一步信任,分别于2019年10月4日、7日将受害人要求提现的3589、357、183元都通过支付宝返还,进而又以流水不够提款不成为由诱使杨某某先后向邱某某两个支付宝共计支付至34500元后直接删除杨某某的QQ号,从而非法占有杨某某的支付金额。扣除返还金额,共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3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扣押并随案移送手机2部;

2.书证

邱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表、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建宁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支付宝账号相关聊天、交易信息、邱某某的手机检查照片、聂某某手机照片19页;

3.证人证言:

聂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杨某某的报案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

搜查笔录、搜查记录、提取邱某某手机笔录、提取微信聊天记录、毒物检测结果;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讯问、提取、支付宝数据光盘共14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QQ虚拟赌博软件为诱饵,收取赌资后直接占有被害人人民币3037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诈骗所得30371元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溪口镇溪口村排子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见清单;

_5.光盘1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