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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铁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村**街**路**号,现住福建省古田县**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2007年4月被古田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被害人陈某某的恐慌心理,虚构自己有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药品的事实,使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并决定购买。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相约在福州火车站南广场进行交易,当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以“国珍牌竹康宁片”冒充“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药品”卖与陈某某,骗取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人民币共计9000元。同年1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在福建省古田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绿色药丸及其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廖育玲

检察官助理 林 蕊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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