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该局批准,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至2月9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谎称有一定数量的医用口罩、额温枪、温度计出售,诈骗微信好友的财物,先后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4325元、被害人刘某某1000元,共人民币5625元。经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月10日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将赃款退还给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赃款,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佳铭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使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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