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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47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他人办理惠州一中初中学位的事实,通过中间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诈骗被害人汪某某、尤某某各8万元。得手后,张某某将其中11万元转账给邱某某用于其个人挥霍。案发后,邱某某投案自首,向被害人退赃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共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熊椿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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