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枫溪区**厝**路**园**横**号。2020年2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利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在潮州市湘桥区**镇**路被害人丁某某经营的**车行内,将曾某某出租给其的车牌号为粤U*****黑色丰田轿车抵押给被害人丁某某,骗取丁某某人民币467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丁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磷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5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