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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住址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同年9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邱某某因赌博缺钱,多次向被害人钟某某谎称有客户资源可以作“过桥”贷款赚取利息,被害人钟某某信以为真陆续向被告人邱某某转款,被告人邱某某拿到钱款后转回部分钱款当作“过桥”贷款利息,以让被害人钟某某继续向其转款。至2020年4月14日,扣除已转回的钱款,被告人邱某某骗取被害人钟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772509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镇***室被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记录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手机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游某某、邱某乙、林某甲、郑某某、邱某丙、刘某某、邱某丁、张某某、林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被告人邱某某辨认辨认笔录、被告人邱某某使用的OPPOA7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77250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为赌博而实施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多次诈骗,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巧文

检察官助理 李晓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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