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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5********,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区****。2017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临时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2020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补充侦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在微信群聊中称可以代他人办理加油卡,被害人王某某看到消息后添加邱某某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向邱某某转账800元,购买了40张未充值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加油卡,邱某某按照约定将油卡邮寄到王某某指定的地方后,声称能给油卡充值,经二人商议,2019年7月3日,王某某向邱某某名下卡号为623668386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4900元,约定由邱某某给之前办理油卡中的30张油卡充值60000元,邱某某收到钱后,随即将其中50000元转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赌博。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55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张延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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