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6********,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14日退补,同年12月24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经他人介绍以相亲名义交往,之后便开始聊天接触。后来,邱某某与其同性女友叶某某(另案处理)因为无生活来源,为偿还信用卡账单及生活开支,邱某某开始以治病为由向申某某借钱。其后,邱某某又以就医发生医疗事故为由,不断编造各种理由、伪造政府文件、证明等,对申某某实施诈骗,共诈骗金额10万余元,便将申某某微信、电话拉黑,失去联系。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申某某银行卡部分转账记录、申某某与邱某某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财付通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刑事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同案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英明
检察官助理:周金花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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