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现住龙南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3月6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邱某某利用群众在疫情期间需求口罩的心理,在自己没有口罩可供出售的情况下,在自己建立的“东风风神车友会”微信群里发布自己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人民币26110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其中:
1、2020年2月9日,马某某在“东风风神车友会”微信群里看到邱某某发布的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在与邱某某取得联系后,从2月9日到12日,分21次通过微信转账25600元给邱某某用于买口罩。邱某某收到钱后以各种借口搪塞马某某,同时将钱用于日常消费。在马某某的多次催要下,邱某某退了2400元给他。
2、2020年2月,李某某在“东风风神车友会”微信群里看到邱某某发布的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在与邱某某取得联系后,分别在2月15日、2月19日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5100元给邱某某用于买口罩。邱某某收到钱后以各种借口搪塞李某某,同时将钱用于日常消费。在李某某的多次催要下,邱某某退了3000元给他。
3、2020年2月,赖某某在“东风风神车友会”微信群里看到邱某某发布的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在与邱某某取得联系后,在2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1350元给邱某某用于买口罩。邱某某收到钱后以各种借口搪塞赖某某,同时将钱用于日常消费。
4、2020年2月,张某某在“东风风神车友会”微信群里看到邱某某发布的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在与邱某某取得联系后,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邱某某用于买口罩。邱某某收到钱后以各种借口搪塞张某某,同时将钱用于日常消费。
综上所述,邱某某以诈骗的方式获取非法所得27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邱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8月17日
附:
1.邱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