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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大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涛,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谎称其有购买口罩渠道,杨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多次向邱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9120元用于购买口罩,后邱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发货,杨某某要求其退款未果后报警。2020年2月20日,邱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 冯宇飞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2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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