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花园**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某通过微信交友方式结识被害人刘某某后,以其店铺开张为由,要求被害人刘某某购买花篮作为礼品,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23280元到被告人邱某某指定账户内。被告人邱某某将上述款项提取自用花光,并以酒驾被抓的名义,销毁其与被害人的联系方式。
2020年1月19日,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花园**房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邱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人民币2328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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