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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所在地为栖霞市**镇楼**村**号,现住址为烟台市福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月16日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7年6月到江苏省无锡市考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招收代理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相应金额的代理费后获得会员资格,并鼓励会员发展下线,以会员的推荐关系组成层级。会员可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静态收益为投资额的10倍,分六次返还,动态收益为发展下线交费金额的1%至10%。2017年7月,邱某某开始在烟台开发区宣讲并发展**项目,直接发展彭某某、陈某某等人加入,使得该组织规模不断扩大,邱某某将收取的投资款汇总后交给总部,由总部将相应的收益分发给会员。现已查明,邱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共有9级62人,收取传销资金累计382926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桂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招收代理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嵩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预审卷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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