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5********,汉族,大专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程某某、邱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3月8日、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甲参与网络赌博并成为赌博网站“CC彩球网”的总代理。在获得代理权后,邱某甲伙同其妻子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和**在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返利和分红。在赌博网站中,邱某甲主要负责发展下一级代理和**,程某某则以“EC财务”的名义主要负责网络赌博的上分、下分、提现以及分红等财务管理。期间,邱某甲、程某某在赌博网站上利用代理账号U-EV69和H-GV58开设代理账号和**账号,并发放给被告人邱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吴某某以及邱某某、邱某某、付某某、邱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和参与网络赌博。为了便于管理,邱某甲和程某某还通过微信转账以及开设浦发银行卡(卡号:***670728,户名:程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969709,户名:蔡桂英)等账户与上下线进行赌博资金的结算交易,从中获取相应的返利和分红,涉案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自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乙作为邱某甲、程某某的下线在赌博网站上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代理账号:H-GV66),其发展下线人员有林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等人。期间,邱某乙发放赌博账号给下线人员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并利用微信(昵称:简单的好)转账和建行卡(卡号:***574151,户名:邱某乙)与上下线进行赌资结算交易,通过收取返利和分红等方式获利,涉案金额达213万余元,非法获利97637元。
自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邱某甲、程某某的下线在赌博网站上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代理账号:H-GV96),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有何某某、邱某某、叶某某、童某某等人。期间,李某某发放赌博账号给下线人员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并利用微信(昵称:盛利)转账和农行卡(卡号:***577469)、建行卡(卡号:***525427)与上下线进行赌资结算交易,通过收取返利和分红等方式获利,涉案金额达160多万元,非法获利22843元。
自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作为邱某甲、程某某的下线在赌博网站上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代理账号:I-GT28),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有邱某某、张某某等人。期间,林某某发放赌博账号给下线人员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并利用微信(昵称:奶哥)转账和中国银行卡(卡号:***807177)与上下线进行赌资结算交易,通过收取返利和分红等方式获利,涉案金额达112万余元,非法获利9024元。
自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邱某甲、程某某的下线在赌博网站上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代理账号:I-GT29),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有邱某某等人。期间,吴某某发放赌博账号给下线人员在赌博网站上参与赌博,并利用微信(昵称:绝戒)转账和农行卡(卡号:***675679)、建行卡(卡号:***573260)与上下线进行赌资结算交易,通过收取返利和分红等方式获利,涉案金额达113万余元,非法获利11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交****;2.证人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程某某、邱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程某某、邱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雪芬
检 察 员: 李春华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李某某、林某某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程某某、吴某某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拾玖册,视频光盘拾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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