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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等3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英德市****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英德市****村委会****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英德市****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家园****号工地门口,通过邱某某开小型轿车和朱某某骑共享单车互相配合假装发生交通事故、余某某扮演朱某某亲友让其报警、邱某某扮演交警让朱某某与被害人私了的“碰瓷”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邱某某、余某某、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余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三名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余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鸣

检察官助理:梁  燕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余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计算表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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