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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等2人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队**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7月23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

上列被告人均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二人合谋,由被告人李某某出资购买毒品,被告人邱某某提供购毒客户资源,共同贩卖毒品,并约定获利后均分。2019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在本区**街**村**队**号被告人邱某某的家中,由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被告人邱某某的微信,与购毒人员秦某某在手机上进行毒品交易,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获赃款人民币300元,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邱某某家中向秦某某交付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俗称“麻果”)3颗和白色晶体(冰毒)3包。与此同时,又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上门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2颗和白色晶体1包。秦某某购毒后被公安民警查获,随后根据秦某某交代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邱某某家中将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抓获,当场从秦某某身上收缴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若干和白色晶体3包,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收缴毒资人民币200元及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303颗和绿色片剂2颗,后又从被告人邱某某家中二楼放置的黑色棉袄内查获绿箭薄荷糖铁盒包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108包和天津速效救心丸瓶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1颗。经现场称量,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贩卖给秦某某的疑似毒品物重0.56克,从被告人邱某某家中和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收缴的疑似毒品物共重42.24克,上述疑似毒品物共重42.8克。公安机关取样后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毒品及毒资照片、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衡器检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秦某某证言;3.毒品检验鉴定书;4.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光海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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