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眨眼”,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址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因犯诈骗罪,2017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根子镇,现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生出,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徐某甲、邓某某、徐某乙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某等六人诈骗被害人禹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邓某某、彭某某(在逃)流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市区,以图财为目的,事先商议以赌博出千方式诈骗他人钱财。7月30日中午,林某某以介绍工程的方式将被害人禹某某骗至南庭戴斯(比亚迪工厂附近)三楼一包间吃饭。饭后,徐某甲与邱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能够看穿的魔术扑克牌赌“梭哈”。徐某甲以两个人赌没意思,给禹某某5000元引诱其参赌,并叫林某某、彭某某参赌,邓某某和徐某乙负责望风。林某某故意发好牌给禹某某让其赢钱,后禹某某向徐某甲借钱在赌局中下大赌注,最后禹某某赌博输了60000元(借款)。邓某某便跟禹某某回工地拿钱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扣押清单、违法记录查询材料、释放证明书、微信扫码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查询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国的证言;
3.被害人禹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3份;
6.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徐某甲、邓某某、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二、被告人邱某某等六人诈骗被害人温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徐某甲、邓某某、徐某乙、彭某某以相同的方式(赌博出千)诈骗他人钱财。邱某某谎称做工程为由在工地找到作案目标“水鱼”(被害人温某某)后,将温某某骗至河源市江东新区凤凰山庄107房吃饭。饭后,徐某甲与林某某就拿出事先准备好能够看穿的魔术扑克牌赌“梭哈”,林某某以两个人赌抽不到水钱,给温某某1500元参赌的方式引诱其参与赌博,后邱某某、彭某某也参与了赌局,邓某某负责望风。期间,林某某故意发好牌给温某某,让温某某向徐某甲借钱在赌局中下大赌注,最终温某某赌博输了45600元。当天晚上,温某某支付现金15000元给徐某乙,后怀疑被人诈骗遂未支付剩余赌债并报警。次日中午14时许,办案民警在江东新区碧桂园凤凰山路口现场抓获与温某某接头拿钱的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扣押清单、违法记录查询材料、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协议书、谅解书、住酒店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5.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徐某甲、邓某某、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告人邱某某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的事实(犯罪预备)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桥旁边一工地找到工头刘某某,谎称其在临江有一工程要装修,邱某某留到被害人刘某某电话后离去。当天晚上邱某某打电话以谈工程为由约刘某某吃饭,刘某某因其同乡曾被陌生人以做工程的方式诈骗,遂怀疑对方男子也是骗子拒绝了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徐某甲、邓某某、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赌博出千的方式骗取他人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徐某甲、邓某某、徐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温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徐某甲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徐某乙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海波
检察官助理 庄淑婷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某、徐某甲、邓某某、徐某乙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3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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