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南径镇四睦村某某油坊片94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某某。
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为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儒、罗某甲宏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惠来县**镇**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某某。
被告人黄某乙鑫,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惠来县周田镇华某某管区村东二直巷2之3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某某。
被告人蔡某甲朝,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陆丰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某某。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住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某某。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鑫、蔡某甲朝、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邱某某、黄某甲伙同同案人蔡某丙、谢某某鹏、李某甲鸿、黄继武(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白石村,合伙开办一个文胸环染色加工厂,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黄某乙鑫、柳某某、蔡某甲朝到该加工厂务工,其中黄某乙鑫负责对文胸环进行染色、清洗及脱水,柳某某、蔡某甲朝二人负责对染色好的文胸环进行清洗及脱水。该加工场没有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染色、清洗、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向厂外东侧一个没有硬底化措施(没有防渗措施)的四级化粪池渗透,严重污染周围环境,至2019年11月18日被查获。经普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加工厂排出的废水进行检测:废水中检出苯胺类有毒物质,浓度为0.22mg/L。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认定,本案排污地点未经环保部门核定,为非法排污口,污水取样地点合法。
被告人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鑫、蔡某甲朝、柳某某到某某均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某某、揭阳市**;2.证人罗某乙、江某某、李某乙、黄某丁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黄某甲、蔡某甲朝、黄某乙鑫、柳某某的某某;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5.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黄某甲、蔡某甲朝、黄某乙鑫、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鑫、蔡某甲朝、柳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鑫、蔡某甲朝、柳某某均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黄某乙鑫、蔡某甲朝、柳某某均系从犯,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兵
(院印)
2020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鑫、蔡某甲朝、柳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某某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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