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美团外卖配送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座**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14时左右,被告人邱某某来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保利香槟国际西门门口时,见被害人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蓝色巴野达标电动车钥匙没有拔掉,便将该电动车偷走后藏匿于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福国花园小区2号楼楼梯下。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71元。
2.2020年9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来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嘉源欣苑小区门口时,见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蓝色台铃电动车车前储物柜内有一部华为牌手机,见四周无人,便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钥匙、手机物证照片;
2.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户籍证明、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发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熊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某、吴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580、583号价格认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其他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累计542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 斐
检察官助理:郑梦晨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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