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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96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68********,汉族,高中文化,原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镇**路**号,暂住本市罗湖区**。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原系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员。自2016年9月20日起,被告人邱某某被派驻至深圳市***局***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任大门保安员,其在代为收发快递时与**快递员即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结识。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邱某某多次将***大队依法扣押的电动车电池私自卸载后盗走并销赃给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经查,被告人邱某某共盗窃了四次电动车电池,具体的盗窃事实如下:

一、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邱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盗得电动车电池后,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销赃给犯罪嫌疑人胡某某。

二、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邱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盗得电动车电池后,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销赃给犯罪嫌疑人胡某某。

三、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盗得电动车电池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犯罪嫌疑人胡某某。

四、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采用上述手段盗得电动车电池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犯罪嫌疑人胡某某。

2018年12月23日凌晨,杨某法因非法拉客行为被***大队依法扣押了电动车。被告人邱某某于当日上午将该电动车电池卸载并销赃给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又于当日中午将该电池以人民币450元卖给杨某法。交易完成后,杨某法发现其所购电池是自己被扣押的电动车电池,遂向公安机关举报。

2019年2月26日,***大队工作人员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被告人邱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电池;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法等人的证言、接警经过、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郝某寿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珊珊

2019年6月24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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