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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19年6月8日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号门,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车,拆卸电瓶后将该车丢弃,并以人民币160元将电瓶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

二、2019年6月12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在三亚市**路**座**号后门,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台铃牌电动车,拆卸电瓶后将该车丢弃,并以人民币160元将电瓶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

三、2019年6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三亚市吉阳区**路**号**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车,拆卸电瓶后将该车丢弃,并以人民币160元将电瓶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

四、2019年6月16日2时,被告人邱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盗窃被害人岑某某停放在此的新日牌电动车,拆卸电瓶后将该车丢弃,并以人民币160元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男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

五、2019年6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出租屋,盗窃被害人沈某某停发在此的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8元。

2019年6月23日2时许,邱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附近推行盗窃的台铃牌电动车时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架号18382150624****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照片)、老虎钳一把、活动扳手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2.书证:邱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岑某某、沈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邱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联系电话:1397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老虎钳一把、活动扳手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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