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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05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年10月20日释放。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丹徒区等地,先后多次盗窃电动车及电瓶共1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959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马路边,窃得瞿某某的电动车一辆,价值2158元。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区**号**幢**单元过道内,窃得易某某的电动车一辆,价值1955元。 

3.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巷**街**号**幢**单元门口,窃得许某某的电动车一辆,价值3324元。

4.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附近路边,窃得韩某甲的电动车一辆,价值2383元。 

5.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幢**楼车库过道内,窃得杨某甲的电动车电瓶5块,共计价值 206元。

6.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镇**期**幢**楼车库过道内,窃得杨某乙、王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共8块,共计价值426元 。

7.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幢**单元**楼车库过道内,窃得张某某的电动车电瓶4块,共计价值187元。 

8.2020年6月2日至3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幢**楼车库过道内,窃得袁某某的电动车电瓶5块,共计价值300元。

9.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幢**单元**楼车库过道内,窃得赵某某的电动车电瓶4块,共计价值160元 。

10.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镇**期**幢**楼过道内,窃得丁某某、李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共8块,共计价值510元。

11.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幢**楼车库过道内,窃得吴某某的电动车电瓶10块,共计价值800元。

12.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幢**楼车库过道内,窃得韩某乙的电动车电瓶5块,共计价值550元。

归案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三辆电动车发还瞿某某、许某某、韩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志来

检察官助理:何曦子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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