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邱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夜,被告人邱某甲在沛县新八拱桥下的“添乐爱车行”,采取砸门入室的方式,将张某甲放在店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和他人在沛县苏果超市三楼郭某某经营的熊巴啦抓娃娃店内,盗走娃娃机内的玩具娃娃7个,价值人民币680元。
2020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和他人在沛县苏果超市三楼郭某某经营的熊巴啦抓娃娃店内,盗取娃娃机内的玩具娃娃9个,价值人民币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胥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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