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9至11月期间,在网上以出售手机、提供换机服务名义,骗取启东韩某某、浙江陈某某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14080元、手机6部,合计诈骗总额人民币2078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谎称出售苹果手机、提供手机置换服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750元、苹果XS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94元。
2.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左右,谎称出售苹果手机、提供手机置换服务,骗取被害人韩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人民币1800元、苹果X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5元。
3.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谎称出售苹果手机,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130元。
4.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0月中旬,谎称出售苹果手机、提供手机置换服务,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1300元、苹果7Plus手机1部、苹果6手机1部、安卓手机1部。经鉴定,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703元、苹果 6手机价值人民币172元。
5.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谎称出售苹果手机并、提供手机置换服务,骗取被害人彭某某(2003年**月**日)人民币100元、OPP0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32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手机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被害人提供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毛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昕炘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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