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医院急诊科门口绿化带旁,将被害人一辆价值1700元的电动车盗走,骑至本市五华区***路藏匿。

被盗电动车被民警查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3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808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