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范某某(已判刑)多次到怀来县水泥厂盗割型号不等的铜线电缆共计860米,由范某某联系,将所盗电缆线卖给李某某,所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9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报案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提取说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丢失在线生产设备设施明细;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安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与其一同盗窃和销售铜线人员的笔录;范某某辨认与其一同盗电缆线人员笔录;李某某辨认与范某某一起销售电缆线人员笔录;范某某指认盗窃地点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4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2020年5月17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