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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界首市东城陜建工地门口的金箭牌电动车一辆及放置在电动车内的320元现金。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833元。案发后,邱某某已退还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已退赃,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作峰

检察官助理:刘盼盼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1户,联系电话:1985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扣押的电瓶二轮车现已返还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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