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双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邱某某多次在龙陵县**村盗窃土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龙陵县**乡**村**餐馆旁苏某某鸡圈内盗窃土鸡2只,后将盗窃的2只土鸡带至龙陵县城菜市场出售,获利人民币140元。
2、2020年2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龙陵县**乡**村**宾馆停车场陈某某家鸡圈旁的树下盗窃土鸡1只,后将盗窃的1只土鸡带至龙陵县城菜市场出售,获利人民币60元。
3、2020年3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龙陵县**乡**村**宾馆停车场陈某某家鸡圈旁的树下盗窃土鸡1只,后将盗窃的1只土鸡带至龙陵县城菜市场出售,获利人民币40元。
4、2020年3月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龙陵县**乡**街边邵某某家鸡圈内盗窃土鸡3只,后将盗窃的3只土鸡带至龙陵县城菜市场出售,获利人民币160元。
5、2020年7月2日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龙陵县**乡**村杨某某家鸡圈内盗窃土鸡1只,后到**村**酒店旁郑某某家鸡圈内盗窃土鸡1只,再到**村**温泉赵某某家鸡圈内盗窃土鸡1只。随后被赵珍保发现,被告人邱某某遂被附近村民抓获。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扣押、提取、称量、辨认、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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