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481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91******,硕士学历,群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街**段**小区**号**室,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开发区**路**号**栋**室(公司宿舍)。2020年4月20日邱某某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发函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北京市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杰尼亚专卖店内,将一个杰尼亚牌男士羊皮制钱包(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357元)窃走。
2、2020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泰广场盒马鲜生店,以私自将商品装包、夹带离开超市的方式,窃得超市内商品盒马桂圆核桃蛋糕、榴莲千层盒子、炙烤手握寿司等5件商品。
3、2020年6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至本市徐某某**路**号HARMAY话梅化妆品店内佯装挑选商品,将LAPRAIRIE鱼子精华眼部紧致啫喱一瓶(15m1)、HELENARUBINSTEIN绿宝瓶精华露一瓶(50m1)藏于随身携带的红色挎包内窃走。
4.2020年6月2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至上述化妆品店内,将LAMER海蓝之晶钻去角质霜一只(1OOml)藏于自己随身携带的红色挎包内窃走。
5.2020年6月25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至上述化妆品店内,将LAMER海蓝之谜臻璨焕活精华油一瓶(30m1)窃走。
6.2020年7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至上述化妆品店内,将LAPRAIRIE鱼子精华琼贵眼霜一瓶(2Om1)窃走。
7.2020年7月1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上述化妆品店内,将CPB金致乳霜一瓶(30m1)、LAMER海蓝之谜璀璨净澈洁面泡沫一只(125m1)窃走。
8.2020年7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至上述化妆品店内,将LAPRAIRIE鱼子精华充盈面霜一瓶(60m1)、GUERLAIN御庭兰花面霜一瓶(30m1)、MARVIS薄荷牙膏一只(85m1)窃走。离开店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认定,被告人邱雨婷在上述化妆品店窃得的多件化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549元。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窃得财物经依法调取已经发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搜查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邱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经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邱某某到案经过等情况。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萍
检察官助理张秉怡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_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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