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到晋江市**街道**栋**房,入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567元的苹果MacBook(MMGL2CH/A)笔记本电脑、一只价值人民币1174元CALVINKLEIN(卡尔文克莱恩)牌手表、一条黄金项链及一条铂金项链(均无法估价)。后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魏某某到对门2602房,入户盗走被害人沈某某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及一部银色苹果六代手机(均无法估价)。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某学校附近民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林某某、叶某某等人及被告人邱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恒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三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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