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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侦监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街道**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不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4月17日,租赁嘉禾小镇5号楼351室放置挖矿机刷以太币赚取利润,为了最大化的赚取利润,邱某某采用了偷电的形式,邱某某找刘某某帮忙,刘某某在明知邱某某找其帮忙是为了偷取电量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调电表使电表不运转,并从邱某某处获取好处费。后经新民市供电公司认定邱某某盗窃的电量为32727.55千瓦时,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居民生活用电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5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截图转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新民市公安局关于嘉禾小镇5号楼3-5-1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新民市公安局关于瑞华苑21号楼4-5-3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新民市公安局关于瑞华苑29号楼4-201室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鉴定聘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关于新民市嘉禾小镇工人街35号5号楼351室盗电量的计算说明、情况说明、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户籍信息、自述材料;2.证人苗某某、马某某、庄某某、王某某、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沈阳市电能计量器具检定有限公司关于新民市嘉禾小镇工人街35号5号楼351室盗窃电鉴定意见书、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沈新价认定[2020]000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新民市公安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电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又具有退赃、退赔的酌定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迪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沈阳市**街道**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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