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市武某某**市场**摩托车行销售人员,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利用其在本市武某某**市场**越野车行的工作便利,窃取车行负责人向某某微信支付密码,趁被害人不备先后多次通过被害人的手机微信向自己微信转账,并删除被害人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经统计,邱某某通过该方式从被害人三个微信号x******、M******、m******向自己的微信号q******转账295807元。2020年1月7日许,被害人年终核算时发现银行卡的金额不对遂报警,当日16时许,民警在武某某**市场**越野车行内将邱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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