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2********,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镇**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广西凭祥市夏石镇派道屯**号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后开往夏石镇浦门村购买毒品。次日,邱某某把该电动车骑回放至派道屯**号附近后离开。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2、2019年12月16日9时许、2020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为购买毒品吸食,在凭祥市夏石镇火车站对面被害人陈某某的小卖部柜台处两次盗取财物。共盗得人民币1200元及香烟25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两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天梅
检察官助理:白冬妮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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