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在广州市居无定所,露宿街头。2016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0日、11日、13日、16日、23日和24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长寿东路**大横4、6、8号的**超市,盗走货架上的北京二窝头50度白酒共8瓶,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0元。被告人邱某某已赔偿超市人民币56元。
2、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号负一层C**档口,乘无人之机盗走一只科赛牌旧烤箱和一块广告灯箱,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交由民警处理。被盜烤箱当场缴获,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06元,而广告灯箱则未能找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烤箱照片;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封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4.被害人危某、罗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广宇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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