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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23号

被告邱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曾于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7年7月25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0月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下桥水果市场对出路段,盗窃被害人季某某放在其货车内的2部手机(1部vivo x21手机,约价值840元;1部HUAWEI P30手机,约价值3000元;共价值约3840元)。得手后,邱某某逃离现场。

2、2020年1月2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东城街道**街**店铺**水果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9箱车厘子(约价值2800元)。得手后,莫某某、邱某某逃离现场。

3、2020年2月5日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东城街道**市场**路**果行,盗窃了被害人关某某放在该处的20个水果胶筐(约价值800元)。得手后莫某某等二人逃离现场。

4、2020年3月11日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下桥银珠街东莞国药路边,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15个水果胶筐(约价值450元),随后二人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邱某某盗窃总数额约为7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发票等书证,被害人季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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