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2年**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大埔大道**楼**房。2011年犯盗窃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未遂)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7时47分许,被告人邱某某从大埔县**镇**大道**楼**房住家骑男装摩托车出发,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去到**镇**村,并将摩托车停在周某某住家附近,随后从周某某房间衣柜的抽屉盗走现金人民币36000元、金手链1条、金手镯1个,金项链1条。后被告人邱某某于12月25日将金耳环和盗窃得来的1个金手镯、1条金手链、1条金项链出售给经营**首饰加工店的黄某某(另案处理),经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6.68克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3049.08元,被告人邱某某盗窃黄金首饰、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69049.08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大埔县公安局已将追回的76.68克黄金、人民币21846元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裤子、黑色男装摩托车、被盗的黄金首饰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笔录等文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蔡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周某某住家监控视频、湖寮镇大麻镇路段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伟宏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一批(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